基金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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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依法合规,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维护本会、捐赠方和受益方合法权益,依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所有资金募集和公益支持项目须符合“弘扬中华文化、发展华文教育、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宗旨及捐赠人意愿。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项目可由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自主研究立项,也可应捐赠人或专项基金发起人建议、执行方申请等立项。

第四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理事长或基金会秘书长及秘书处审议、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五条 按本基金会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项目,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会重大募捐项目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公示。

第六条 根据本基金会宗旨,优先支持下列项目:

(一)远程师资培训和“请进来”“走出去”师资培训;

(二)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华裔学生奖(助)学金、华文教育教辅材料开发、中外文化交流等;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境内外募捐和公益宣传活动;

(四)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其他与华文教育相关项目。

第三章 项目执行申请

第七条 项目执行申请方的基本条件:

(一)所申请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对开展华文教育具有推动作用;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承接项目实施所必要的条件,在人员、时间和设备条件上予以保障,并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开展海外华文教育工作的相关经验;

(四)项目申请单位具备与海外华人社会进行沟通联络的渠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本会的有关规定;

(二)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会的宗旨;

(三)申请单位不具备直接执行项目的能力;

(四)申请经费超出本会的资助能力;

(五)申请单位对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第九条 通过本会项目部门初审的项目,与本会自主研究提出的项目等,共同组成本会项目储备。

第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提取储备项目,集体讨论研究,必要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制订全年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项目采取协商委托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方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承办单位。选择过程中要注重申请方的项目执行能力,做好成本核算和效果评估。为确保项目实施效果,避免风险,优先选择地方侨务部门和国务院侨办评定的华文教育基地院校作为项目承办单位。条件成熟时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承办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责任制,本会指定专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使用按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包括编写项目实施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本会报告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计划变更、经费超支等重要情况,须事先书面报本基金会批准。

第十四条 获本基金会批准实施的项目,申请单位接到项目批复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与本会签订《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项目合同拨付预付款,承办单位正式开始启动项目,并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和操作流程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10个工作日内,承办方向本会递交全套项目资料,本会审核通过后拨付项目尾款。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不得在本会项目下再设子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审计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项目部门负责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财务部门负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合同和本办法的项目承办单位,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缓拨项目经费、停止拨款、终止或撤消资助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者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须配合本会对项目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办人负责对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分类整理,归类建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定期由项目承办部门向办公室移交,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21日四届一次理事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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