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本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所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本会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财务部负责提供公益捐赠与使用情况的信息;联络宣传部负责公益捐赠与使用情况信息的具体公开工作;项目部门负责与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本会基本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各部门公开的信息文件登记归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本会基本信息,其中包括:机构简介,章程,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联系方式,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三)本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四)本会接受年度检查情况;
(五)本会年度财务报告与年度审计情况;
(六)本会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七)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本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与本会合作单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的;
(三)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渠道和程序
第六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和方式:
(一)政府部门相关平台;
(二)本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三)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
(四)本会各类宣传刊物。
第七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本会秘书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各业务部门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报送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核,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核后决定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年度总结报告、财务审计情况及其他重大信息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四)本办法规定涉及到政府相关部门等需要公开的信息,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公开建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开。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八条 本会按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本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和本会门户网站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本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开。
第九条 本会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会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注意了解和搜集社会各界对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认真研究并积极整改工作当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21日四届一次理事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