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04-21
合同编号:华基会合字[ ] 号
捐 赠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为弘扬中华文化,发展华文教育事业,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
现金(币种 ):
第二条 赠与财产用途:弘扬中华文化,发展华文教育事业,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第三条 项目执行年限:
第四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
1.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 将捐赠现金付至乙方指定账号。
2.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六条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七条 乙方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乙方根据国家和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对于甲方的善举予以褒扬和宣传。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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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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