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3-09
为规范我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印章使用范围。以基金会名义的发文、捐赠协议以及其他需加盖基金会会章文件;以基金会秘书处名义的发文、传真及其他需加盖秘书处章信函。
第二条 严格使用手续。需使用印章的文件必须有基金会秘书长的签字批准,或经授权由副秘书长签批。紧急情况下,办公室须电话请示秘书处领导,得到批准后方可盖印,事后应及时补办文字批准手续。
第三条 认真审核。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前应认真核对批准人签字,并注意做好文件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详细登记。每次用印都应登记,登记项目有:时间、文件编号、标题、内容、经办人姓名、批准用印领导签名等。
第五条 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严禁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或单位以外使用。如确需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或单位以外使用,需报秘书长批准。
第六条 盖印正规。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清晰。各种文书的盖章位置,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位置盖印;上级没有规定的,一般盖在公文末。
第七条 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保管员是印章使用、保管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保管、使用印章的制度和纪律。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所有印章均按同等要求保管,置于牢固的柜内或抽屉内,做到人离章锁。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21日四届一次理事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