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确保本基金会财务行为依法合规,推动华文教育事业发展,依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会计法》,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是: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维护本基金会财产安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立财务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全部财务事项进入垂直管理控制体系,全部会计信息由财务部反映和汇集。
第五条 本基金会财务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对本基金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重大财务事项报请理事长和理事会审议,特别重大的财务事项要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财务部承担财务核算、会计日常工作及依法纳税;负责本基金会财产物资信息的登记汇总,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第六条 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须提请理事会审定通过方可执行。
1.上一年度财务工作总结报告;
2.下一年度财务工作计划与预算报告;
3.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及对外借贷、担保和抵押等财务事项;
5.财产清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以捐赠收入的实现为前提,合理预编项目支出,严格执行规定的收入支出比例及事业费比例。
第九条 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任务,参考往年预算执行情况, 结合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变动因素进行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必须与项目收入预算及预留事业费差额编制平衡 , 如需编制赤字预算,则必须附加详细评估书和配套资金使用规划。
第十条 预算草案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完成,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内设各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财务预算的分析、编制、执行、控制等,并配合财务部做好总预算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和考核。无特殊理由,不得临时提出预算外项目。非经批准,预算经费不得在项目之间挪用。
第十二条 确需调整的财务预算,由执行部门向财务部提出书面说明,阐述预算外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财务预算的调整,由财务部报秘书长确认后方可下达执行。
第十三条 除理事会通过的中长期重大项目规划外,当年预算当年使用,不得擅自将未执行预算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本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五条 接受货币资产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捐赠收入;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使用资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资金,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该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并在完成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后方能确定收入。参照《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非货币资产捐赠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所有捐赠收入(含临时性现金捐赠)、其他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和日常行政管理中的小额收入,均应交财务部统一入帐后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资金使用将严格按照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做他用,并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 凡收到捐赠收入及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其他收入的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有效捐赠收入收据或收款票据给收入来源单位或个人,按本基金会现金、支票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交银行入账。
第二十条 凡收到的属非现金性实物资产,必须按照财政部《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非货币资产捐赠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处理并及时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本基金会对应捐赠收入的捐赠支出,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消耗。主要包括项目资金支出、业务费支出以及管理费用支出等。
1.项目资金支出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控制管理,项目捐赠款应全额进入本基金会专用捐赠款帐户,再由本基金会项目部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预算报告及项目经费需求统一安排项目拨款,严禁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服务提供单位坐收坐支项目资金。
2.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需由项目部提供预算方案并填制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由项目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秘书长审批。如遇本办法第六条重大项目,需报理事长和理事会审批。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服务提供单位收到项目款后,应及时开具有效票据并及时交回财务部,并随时接受本基金会秘书处、项目部和财务部的全程监督和检查。
3.项目结束后,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决算报告及项目相关资料报秘书处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部稽核并留一份在财务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 日常行政开支。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业务活动成本的10%。因此,应严格履行经费使用报批手续,做到先报批,后安排经费开支。严格审批手续、开支范围和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本基金会的资金正常运转。
2.本基金会日常费用开支必须由经办人办理相关的经费使用申请和报批手续,填制支出凭单,经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报销。秘书长经手的开支,需经理事长签章,不允许秘书长的支出由其他人做经手人秘书长自行审批。
3.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变相转嫁出差期间餐费;严禁出差期间办理与公务无关的事情。
4.本基金会办公用品和专用设备采取统一采购管理。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采购物品及设备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由办公室负责采购。要充分提高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的利用率,按照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好办公用品和专用设备的购置工作。
5.本基金会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赠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须遵守相关约定。
第二十四条 投资活动按《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3.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二十九条 接受国家、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章 专项基金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项目)设立财务科目辅助项目,单独核算,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意愿,专款专用。专项基金按照《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根据捐赠方要求,邀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项目)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九章 关联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其他在实质上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 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需经理事会批准,由监事会审定,报主管部门备案;规范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不允许发生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以高于或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等。
第三十五条 避免关联方占用本基金会资金,不允许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或成本等支出;不允许有偿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不允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不允许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与社会组织关键人员(负责人、分支机构和专项基金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交易。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关联方及其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1.关联方名称;
2.与本基金会的关系;
3.本基金会向关联方资助产品和提供劳务的金额;
4.本基金会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购买服务的金额;
5.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21日四届一次理事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