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3-09
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人事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根据社会组织管理原则,结合秘书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完善员工选聘、考评、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不断充实员工队伍。
第三条 秘书处员工, 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外,需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秘书处工作岗位分为专业岗位和管理岗位:
(一) 专业岗位包括:主任主管、副主任主管、项目主管、项目副主管、项目助理;
(二) 管理岗位包括: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职级
秘书处工作人员职级由低到高分为七级。
新入职人员由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确定其起始职级,定级后按年限和考核情况逐级晋升,考核结果优异者可提前晋升。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七条 聘用员工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招聘计划,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核准。
第九条 招聘准备
1.办公室根据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的招聘计划表,确定本年度的招聘规模和招聘要求;
2.由办公室根据招聘要求编写招聘信息和招聘方案,报请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3.选择招聘渠道,发布用人信息。用人信息应包括:年龄、知识背景、工作岗位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招聘程序
1.申请。应聘者向秘书处提供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其他材料;
2.资格审查。秘书处根据招聘的基本要求、资格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名单;
3.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竞争职位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4.面试。面试由秘书长任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组成的考评领导小组进行,主要测试竞岗者履行竞岗职位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采用演讲答辩方式。应试者就考评领导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对应试者进行无记名评分。
临时招募工作人员的程序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一条 秘书处所聘人员通过考试合格,经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十二条 员工登记
1.填写《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员工登记表》;
2.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书等;
第十三条 新员工由办公室负责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会宗旨、使命、项目介绍、工作方式、仪表行为规范等。
第十四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本会可随时中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十五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本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员工的人事管理机构为秘书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有关员工招募计划的制定,招募活动的组织实施以及对员工的考勤、培训和考核等。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员工档案,对员工的工作相关信息资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秘书处所有员工除应遵守本会规章制度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自觉维护本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本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本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联的业务或兼任本会以外的职务;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本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本会秘密;
6.准时上下班,争取工作时效,对承办的工作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参与组织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奖励和惩罚。对单项工作采取及时奖惩,并纳入年度考核中。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按照方案年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七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四条 员工工资及各项福利补贴,按照《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七条 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十八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制度,具体事宜按照《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考勤休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21日四届一次理事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