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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动员社会各界人士通过本会参与华文教育事业,在合理并有序使用志愿者资源、尊重和爱护志愿者的前提下,有效利用义务服务资源,加强对志愿者的使用和管理,使本会在志愿者计划、招募、培训、报酬等各个环节实现规范化管理,促进义务服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志愿者是指在本会进行义务服务登记,为本会实施的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义务服务,是指自然人根据个人意愿,志愿贡献本人的知识、时间和精力等,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多种辅助性服务。

第四条 到本会服务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6周年以上,具有相应行为能力;

2.有奉献精神,自愿提供服务;

3.理解并认同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的宗旨,服从本会的工作安排;

4.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服务技能;

5.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6.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明。

第三章 志愿者的管理

第五条 本会志愿者的管理机构为秘书处办公室。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有关志愿者招募计划的制定,招募活动的组织实施,主持对志愿者的培训,协调对志愿者的管理和使用,发放有关报酬等。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志愿者资源库,将所有有志于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资料登记入库。

第八条 建立志愿者档案,对招募使用的志愿者的人事资料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填制《招募志愿人员核定表》,内容应包括所需志愿者的素质、数量、使用期限、使用方向等,经办公室审核认为必要的,报请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十条 发布招募信息:

1.招募信息应包括:年龄要求、知识背景、工作岗位要求等内容;

2.招募途径:

(1)通过媒体广告、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招募;

(2)由内部员工引荐;

(3)从资源库中挑选;

(4)与学校、共青团、工会、街道、部队等机构建立联系,商请协助动员短期志愿人员;

3.由办公室根据招募要求编写招募信息,做出费用预算,报请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招募的组织

1.初选。由办公室负责根据各部门的岗位需求,结合志愿者条件,从应聘者中进行初步选择;

2.确定。由办公室和需要使用志愿者的部门从初选合格者中确定合适的人选;

3.批准。报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

第十二条 志愿者注册

1.填写《志愿者登记表》;

2.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等;

3.办公室根据按程序批准的《招募志愿人员核定表》及《志愿者登记表》,通知财务部。

第五章 志愿者的培训和使用

第十三条 志愿者由办公室负责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会宗旨、使命、项目介绍、工作方式、仪表行为规范等。

第十四条 用人部门应据实记录志愿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绩效。

第十五条 志愿者使用结束时,由办公室负责颁发志愿者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志愿者按约定时限工作期满,如因工作尚未完成,必须继续使用时,由用人部门重新填写《招募志愿人员核定表》,叙明理由,报秘书长核准后方得留用。

第六章 志愿者的待遇

第十七条 对志愿人员,本会按实际工作日提供交通费和午餐费。

第十八条 本会向所有志愿者颁发《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志愿者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志愿者姓名、从事志愿工作的时间、工作内容等。证书由理事长签名、盖会章。

第七章 志愿者的奖励

第十九条 本会对在开展项目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2.在本会网站进行宣传;

3.表现突出的优秀志愿者,在本会录用正式员工时,可获优先录取;

4.志愿者在本会连续服务二年以上,或一年内提供服务达500小时以上,以及表现突出的可认定为优秀志愿者。本会向优秀志愿者颁发《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优秀志愿者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21日四届一次理事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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