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益性捐赠的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成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的其他条件。
问:通过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捐赠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2008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问:企业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哪些资料?
答:企业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需附送以下资料: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年度是捐款时的年度还是受款机构收到捐款后开出收据的日期年度?
答:由于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时,需附送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因此,申报公益救济性捐款扣除年度以票据日期所在年度为宜。
问:如果捐赠个人本期未取得收入,用自己过去的积蓄捐款,是否能够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如果个人本期没有收入,不存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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